上海市光明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30   来源:上海市光明中学   作者:孙瑛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制度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的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1、本市在读在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

免学费2400/年、免课本和作业本费440/年。

享受国家助学金4000/年。

2、本市在读在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免学费2400/年、免课本和作业本费440/年。

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年。

3、本市在读在籍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年。

三、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1、申请资助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书面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学生到有关部门核定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须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盖章并提供核定证明和家庭户口本。

2)烈士子女、孤儿须提供烈士证明、孤儿证明和家庭户口本。

3)残疾学生须到本人户籍的区县残联核定盖章并提供上海市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和家庭户口本。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供家长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目前收入)、街道或居委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生活状况)和家庭户口本。

3、申请资助学生将证明材料交班主任,由班主任进行初审,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并在学生提交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表》上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送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资助学生材料后,进行复审。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予以退回材料。

6、复审通过后,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已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汇总,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按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学校积极广泛开展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校园网、告家长书、班主任会议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资助程序等,确保困难学生享受到国家资助政策。

3、加强资金管理。学校强化资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足额发放,严禁代签冒领,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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