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中学学生常规条例
发布日期:2019-09-01   来源:上海市光明中学   作者:孙瑛

一、校训

1.光明中学校风:文明、朴实、勤学、守纪。

2.光明中学办学理念:德育首位,和谐发展,因材施教,人文见长。

3.光明中学学生誓言:今日我以光明为荣,明日光明以我为荣。

二、礼仪

4.进校时,主动向值日老师和值勤同学问好;在校期间(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穿着校服,升旗仪式和重大活动时穿着统一规定的校服;学生干部佩戴胸牌,团员佩戴团徽;不染发、不烫发,不留怪异发型;不佩戴饰物,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尊重并倾听师长的意见和教导。

5.按规定乘用电梯,上下楼道一律靠右走,校园中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好;不经过老师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进入后要服从老师的安排;参加各种集会时要准时到达,遵守集会纪律。

6.不吸烟、不酗酒,不讲粗话脏话,不打人骂人,不嚼口香糖,不向楼下或窗外乱扔杂物;注意运动安全,不私自带球到校,不在操场上踢球,不在教学大楼内、走廊里玩球、奔跑,遵守《上海市光明中学操场管理制度》。

三、两操

7.出旗、升旗时,严肃端庄;奏国歌时,立正并向国旗行注目礼;唱国歌时,声音嘹亮,富有激情。

8.参加广播操要求队列整齐,精神饱满,动作到位;不无故缺席广播操,身体不适者,进卫生室治疗,不得留在教室里。

9.眼保健操和室内操时,室内保持安静,按音乐节奏进行,姿势准确。

四、上课

10.上课不迟到(到新大楼上课、参加活动,要控制好时间,要有一定的提前量),预备铃响后,须迅速、有序地进入教室并坐正,课业用品放在课桌上靠过道的—边,静候老师上课。

11.上课开始和结束,都要向老师行礼问好;有老师听课,应热烈鼓掌欢迎和欢送,下课时等听课老师离开教室后,学生方能离开座位。

12.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讲废话;在校期间(除放学后)不得使用手机。

五、作业

13.作业不论口头、书面,都应按时、认真、独立完成,不抄袭。书面作业按各科要求,做到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卷面整洁。

14.每天早操前,按班级规定主动交作业。

六、考试

15.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不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作弊,违者学校将按相关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16.学期总评、学年总评采集方法:

学期总评以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30%)和期末考试成绩(40%)评定;若该学科无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则学期总评以平时成绩(40%)、期末考试或期中考试成绩(60%)评定。

年总评按第一学期总评(40%)和第二学期总评(60%)评定。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学科在四门及四门以下者准予补考,补考后的成绩只记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

17.升留级标准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语文、数学科目总评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留级:

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18.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的,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19.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七、班级

20.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乱涂乱刻;到各类专用教室,要遵守各专用教室的规章制度。损坏公物须及时向总务处等有关部门报损,按情节酌情处理,故意损坏或不及时报损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作违纪论处。

21.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如需请假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

22.班级值日须做好规定工作,离校时做好“三清”、“三关”。

23.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八、纪律

24.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提前离校需凭相应的离校审批单;午餐按规定在校用餐,不叫外卖。

25.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医疗单位或校卫生室的病情证明(病假一天可由家长出具书面证明),无任何假条、证明,则按旷课论处。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可以申请休学。

26.因事请假必须有家长签字的书面假条,请假三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即可,三天至一周之内由学生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校长室审批,无任何假条、证明,则按旷课论处。

27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2个月,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违纪处理,由学校出具违纪单。

1)在校期间违规使用手机一次。

2)在校期间叫外卖一次。

3)在校期间(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未按规定穿着校服三次。

4)仪表不符合学生形象且未按规定整改一次。

5)旷课一节。

6)抄作业一次。

7)迟到三次。

8)其他由学校认定的违纪行为。

   多次违纪且经学校教育后屡教不改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29.对于凡不尊重教职工、打架、作弊、抽烟、赌博、偷盗、勒索、故意破坏公物等严重破坏校风、学风的行为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30.学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结论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31.受处分的学生应接受学校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

九、休学

3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已累计停课达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3)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除外)。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经学校督促后仍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33.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进行评估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十、毕业

34.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或合格,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未能达标或合格,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5.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相应学段的结业证书。

36.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3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终止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1)学生出国出境就读或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学校录取通知等);

2)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3)境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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