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 教职工代表的生产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班组)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无记名投票产生候选人。若推选候选人时已获本组应到人数过半数人员的推荐,即可称为本组的正式代表;不满的正式代表名额由本组再行差额选举产生)。
(三)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
教职工代表应有教师,管理人员,职工和领导干部等方面人员组成,学校代表会代表应以一线的教师为主、代表名额中教师代表不少于70%,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党政工领导的代表名额,可放到基层班组选举,不占基层名额,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