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   作者:

(光明中学十二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考勤是学校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特制定光明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1)每位教职工应坚守各自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随意外出。

2)上班时间认真工作,不闲聊、不串岗,不做与学校工作无关的事情。

3)按时参加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会议,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及其它各种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全体教职工实行“上下班考勤制”

1)全体教职工每天上下班实行“签到”和“签退”制度。

2)学校上下班作息时间:7:3016:308:0017:00(包含一小时的就餐和午休时间),教职工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选择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50周岁以上的教师实行每天不少于6小时的弹性坐班制;职工、兼行政岗位和职工岗位的教师、不满三年教龄的教师实行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坐班制;其余教师实行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坐班制。

3)考勤按照两种统计方式,一种为按月统计,归入月考核奖;另一种为按年度统计,归入年终奖励。当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半小时以上而不满一小时的,按半天事假处理;第四次起即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超过一小时的按半天事假处理;外出看病的按病假处理。

3、学校考试期间、学生学工期间等均视为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考勤。

二、关于教职工参加会议和大型集体活动的规定。

1、教职工应该按要求参加学校、组室召开的各类常规会议(例如教工大会、教研组会议等),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外出。临时会议以会议通知为准。

2、教职工应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例如运动会、文艺汇演等),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外出。

三、事假

1、教职工有事,需预先向人事干部请假,由人事干部向分管校长报备。请假12天人事干部可直接准假;3天及以上须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准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2、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除,除了按天扣除月考核奖(70/天)之外,还应该扣除相关补贴、相关工作量津贴及年终奖励。

3、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参照《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待遇》相关规定(见附件一)。

4、家庭有重大事情的可照顾事假12天,不计事假。重大事情是指子女结婚仪式当天或者子女参加中、高考的考试期间。

5、每月最多有半天事假不作当月考勤记录。

四、病假

1、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事发当时向学校人事干部请假,病假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等),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2、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扣除,除了按天扣除月考核奖(50/天)之外,还应该扣除相关补贴、相关工作量津贴及年终奖励。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见附件二)。

4、每月最多有四个半天看病(凭挂号单据和病历卡记录)或最多有二个半天因病请假(无病历卡记录)不作当月考勤记录。以上不累加,并且包含第三条第5款的半天事假(即当月最多四个半天不作考勤记录)。

五、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规定

1、法定年龄结婚,婚假为连续10天,超出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2、女教职工在规定生育年龄(持准生证)生育者,产假为128天。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不计算时间,开学后可顺延。

3、男子陪产假为10天。

4、女教职工哺乳期(生育当天起,连续12个月内),每天可享受一个小时哺乳时间,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本人与学校商定好是迟来或早走。

5、女职工有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可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进行相应的休假(具体时限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6、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发生时,按照相关规定,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死亡的,给予3天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直系兄弟姐妹等发生死亡的,酌情给予13天丧假。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12天。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教职工在途中的交通费用等,由本人自理。

7、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单位实行寒、暑假制度,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内完成,不得另请。

8、以上规定按照国家及本市最新政策或做相应调整。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

七、本制度20163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的,基本工资照发;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下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粮油补贴、护教龄津贴。

工作人员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计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附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原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4)见习期发生病假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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