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中学章程(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4-02-10   来源:   作者:

上海市光明中学章程(修订稿)

 

 

199935第八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黄浦区教育局备案。

2004413第九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稿,报黄浦区教育局备案。

2013711第十一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稿, 20141月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11起正式生效。

 

序言

光明中学创建于1886(清光绪十二年),始名“法文书馆”,由法国人创办,是法公董局设立以教授华人法语为主的一所学校,校址在公馆马路(今金陵东路63号),学校实行法国学制。1911年改为“中法学堂”,校舍迁移至宝昌路(今淮海中路),1913 年又落户在明体尼荫路(今西藏南路)自建的法式风格校舍。1946年更名为“中法中学”,1951年改名为“光明中学”,1953年改为公立学校,隶属邑庙区,1956年新进中学并入光明中学。光明中学于1958年被定为上海市重点中学;60年代撤消邑庙区,学校划归黄浦区。1978年被定为黄浦区重点中学,2005年被命名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实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校名为上海市光明中学,简称光明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Guangming High School;校址:西藏南路181号(正门),淮海东路70号(边门),邮编:200021,官方网站为http://gm.hpe.cn

第三条  本校隶属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经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为全日制高级中学,面向全招生,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符合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初中毕业生 具体的招生政策按市教委、黄浦区区教育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为“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办学方针是以打造创新人才的基础素质为目标,以中西方先进文化的结合为指导,以德育、课程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科研和办学实验为抓手,以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光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增进“光明”教育教学名牌内涵及名牌效应,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学理念为“德育首位、和谐发展、因材施教、人文见长”。

第六条  本校发展的中长期目标是把光明中学建设成实施优质高中大众化教育的国际国内有知名度的新型历史名校。

第七条  本校的办学特色鲜明,多年来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已形成品牌;继承传统开展法语教学,是中法两国政府的合作项目;篮球、管乐、舞蹈、书画、科技等项目在市区都很有影响力。总体而言,学校的文化底蕴深厚,坚持在探索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特色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

第八条  本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为“志存高远、积极进取、基础宽厚、身心健康、个性鲜明”。教师发展目标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有特色、研有专长”。

第九条  本校的校风为“文明、朴实、勤实、守纪”。教风为 “敬业、爱生,严谨、踏实”。学风为“认真、求实、钻研、创新”。

第十条  学校标示:

    校标:见右图

 

 

校徽:见右图

 

 

校歌:《光明的太阳》

纪念日815(校友返校日)

校报:《光明之友》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学校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光明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光明中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光明中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师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室正副主任1~3名,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社区之间的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光明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充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生和教师可分别向学生处和教师处提出申诉,重大事项可由校务会议作最终裁决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协助学生处和教师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等工作,具体负责本年级的班主任管理、学生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

教研组长在教师处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负责制订本学科的教学计划,组织本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教育科研,定期开展主题教研活动,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水平与教学、科研能力建立良好的教师团队培养优良教风,研究“增效减负”,提高教学质量 

备课组长在教师处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贯彻落实相关的学科教学要求,负责和执行教学进度,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完成教学任务。加强组内团结合作,发扬团队精神,形成整体优势。

二十四  学校实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爱国主义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学生德育工作,并通过学生处、年级组、共青团光明中学委员会、学生会和光明中学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贯彻实施,同时和学校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形成德育管理网络,有目的、有层次对学生进行教育。

学校确立“学生主体、贴近生活、体验感悟、注重内化”的德育工作方针,搭建各类成长平台为学生创设积极有效的德育教育环境,达到“感悟、内化”的德育教育目标。

学校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生命教育为主线,以人人参与为原则,逐步形成了由主题教育课程、德育拓展课程、基础学科课程、实践活动课程四大板块组成的具有光明特色的德育校本课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十五  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学农、志愿者服务等各种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和社会责任。

以《光明中学日常行为规范》条例为依据,进行班级常规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从而加强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建立光明中学学生成长记录册

二十六  学校鼓励学生创建和参与各种社团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申报、核准、管理和考评等工作,建立《社团活动记录手册》,每个社团都应聘请教师进行指导,学校定期举行社团文化展演,为学生提供展示、交流、学习的平台。

二十七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二十八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严格按照上海市课程标准进行教学,由教师处负责安排教学科目、课时和授课人,并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同时控制教辅资料使用,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量,使其均在合理科学的范围内,学校落实“教学五环节”,制定并执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业绩评价与考核制度。

二十九   建立和谐,民主,平等,合作的课堂氛围,倡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形式,鼓励学生的探究和创新思维,建设“温馨教室”。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或体育节,举办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定期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急救技能的培训,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以及团体辅导教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老师。

学校建立校班两级心理危机干预网络,把以预防为目标的前期普及健康知识宣传与以干预和咨询为目标的同步筛选和个别咨询辅导相结合。利用心理活动课、心理讲座、专题网站、学生心理社团等平台,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引导学生做好心理调节。

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心理协会”,全面提高班主任和学科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树立心理健康教育理念。

学校每年举办“心理周”活动,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教学之中,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环境,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的法规规章,利用艺术课、劳技课、校园网中的专题网站,开展艺术、科技、劳动教育,提升学生艺术与科技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观念。

学校每年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和科技节,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术和科技的活动与比赛。学校响应“高雅艺术进校园”的号召,重点开展京剧普及、书画鉴赏等艺术教育,提升师生艺术素养。

第三十三条  鼓励教师将现代科学信息技术运用于教育教学,合理地使用多媒体技术和资源为教育教学服务。学校成立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对信息技术和设备、校园网络和网站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实施《上海市光明中学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以教育科研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推进,促进学校发展。学校积极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即《上海市光明中学学生成长手册》和《学生学业报告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午餐,并收取相应的成本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学费减免或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团委、自管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十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五十四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33.00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和其它收入等。

第五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十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十一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六十二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六十三   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安全文明校园。

第六十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六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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