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印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   作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

  (一)管理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

  (1)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设置中学教师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2)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和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岗位名称使用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教师进修院校原则上不设中学初级教师岗位。

  (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6.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相应教师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制定中小学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特设岗位

  (一)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校内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2)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3)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6)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2)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

  (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有关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将岗位设置方案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七、岗位聘用

  (一)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郊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郊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七)建立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聘用情况备案制度。各学校每年应将本单位现有各类岗位职数、岗位聘用情况等,填写年度聘用情况表,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九、组织实施

  (一)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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