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 ||||
条件 |
病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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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工作年限 |
2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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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第3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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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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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第7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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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工资”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 ||||
工作人员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 | ||||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待遇 | ||||
事假天数 |
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超过30天 |
全年累计超过60天 |
工资待遇 |
基本工资照发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注:“基本工资”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 ||||
工作人员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