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事假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9-11-06   来源:   作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条件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第3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90%

 

 

第7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第7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80%

注:“原工资”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待遇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全年累计超过30天

全年累计超过60天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注:“基本工资”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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