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守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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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校长依法办学,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守则》如下: 一、坚持方针,科学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督查,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觉遵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管理学校,建章立制,规范办学行为。重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校文化。 三、学生为本,德育为先。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重视思想品德教育、人文素养提高、心理素质培养,使学生学会做人。 四、建设队伍,提升内涵。重视师德师风的建设和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大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推进教改,打造特色。全面推进课程教材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创新,努力建设学校特色,争创社会信任的学校品牌。 六、管理民主,校务公开。认真履行校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学校民主管理程序,并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党政团结,作风正派,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七、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虚心学习,重视实践;探索研究,科学决策;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追求卓越。 八、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公正、公平、诚信待人;合情、合理、合法处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