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为使我校的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学校的学生处分工作,依照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严格手续。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情况给予处分。处分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德育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学生的认识和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2.由德育处提出具体意见,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德育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
5.德育处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
6.学生处分前后,学校都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处分的撤销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即不放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