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中学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11-21   来源:   作者:

光明中学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教育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权益,我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的评选和有关大学的推荐。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外,如该科目学年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该科目补考资格;并且在整个高中阶段不得参加任何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的评选和有关大学的推荐;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的评选和有关大学的推荐;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员或者巡考老师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发现本办法第四、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光明中学

                                                  20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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