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关于下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48号)
二、奖励对象
1、晚婚的定义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2、晚育的定义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三、奖励办法
(一)晚婚奖励办法
1、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2、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二)晚育奖励办法
1、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